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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就业、劳动力
发布时间:2006-06-21       稿件来源:镇江统计局【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年度统计的全国人口总数内未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华侨人数。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其定义有三种口径: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
  城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内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
  乡村人口是指县辖乡人口。
  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城镇人口是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第三种口径
  城乡人口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1952-1989年数据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90-1999年的数据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2000年人口普查和2000年以后数据是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 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
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的就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就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
城镇私营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人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但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其中: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指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处于就业状态的人员总数。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和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在岗职工
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1998年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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